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7 16:01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82)法律決字第 03837 號
民法 (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) 非現行
第 3 條
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,得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須親自簽名。
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,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
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,在文件上,經二人簽名證明,亦與簽
名生同等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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